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03**6***,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商丘市**区**路**公寓*号楼*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3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抓获,2016年5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6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月1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商丘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群众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向其借款1000000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和投资餐厅、珠宝店装修及资金周转上面。2014年11月3日,商丘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及永城分公司经理田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在对商丘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追赃挽损过程中,多次通知沈某某让其退还借款。2015年3月6日沈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书,2015年5月6日沈某某又与杨某清算债务本息11000000元,后仍拒不退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某陈述;
3、证人韩某、刘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
4、还款协议书、借条、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其借款系商丘市光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群众非法集资的款项,在公安机关多次追退时拒不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
黄一鹤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永城市看守所;
1公安侦查卷宗三册共计238页;
1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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