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放火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6********,汉族,文盲,餐饮业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屯,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放火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林甸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打工的大庆市让胡路区**饭店拿了一把菜刀,乘坐出租车前往林甸县。2020年9月2日凌晨0时30分许沈某某到达林甸县客运站附近,换乘郭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林甸县**乡**村**屯自家平房。当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到达平房后,沈某某将院门南侧铁丝网踩倒进入院内,用砖头将东屋南侧窗户打碎后打开窗户进入室内。入室后沈某某翻找自己的首饰及衣服没有找到,将衣柜内李某某的貂皮大衣及其他衣物取出扔在地上,将吸剩的烟头扔在李某某的貂皮大衣上。因衣物未被点燃,沈某某再次点燃一颗香烟将吸剩的烟头扔在貂皮大衣上,貂皮大衣等衣物被点燃后引燃窗帘,造成全屋起火。放火后沈某某从窗户跳出,乘坐出租车返回林甸县县城,后转乘另一台出租车返回大庆市让胡路区**饭店。2020年9月2日11时许,沈某某在该饭店被抓获。

被告人沈某某放火后,其自家住房和仓房被烧毁,东侧邻居陆某某家仓房被烧毁,因群众报警和灭火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因被烧毁物品无作价依据,本案无价格鉴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陆某某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香烟、打火机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罪认罚承诺书、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房产信息及危房改造补贴表、气象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监控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快手截图3份、沈某某伤情照片、不予受理价格认定说明、谅解书2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10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陈述材料;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作案物品和犯罪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居民区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