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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3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监视居住,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屯陆某某家台球厅内,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打台球发生口角,沈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面部,致使王某某左下1、2切牙,右下1切牙脱落,王某某将沈某某左手咬伤,双方均住院治疗。王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沈某某未进行伤情鉴定。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3月10,被告人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臧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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