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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 12月0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15时许,王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沈牌坊村长江路南侧与其前妻孙某某因看孩子发生纠纷,后二人互相用手进行厮打。随后孙某某的朋友沈某某驾车赶到了现场,被告人沈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的鼻子、右眼等处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左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右眼上、下睑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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