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9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职工。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弄**楼**电器厂内洗饭盒与其同事张某某因琐事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沈某某用碗将张某某右侧面部击伤。现经鉴定,张某某右面部多处皮肤创、右眼部挫伤、右下颌部多处皮肤划伤。其面部皮肤创构成轻伤一级,其面部划伤和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中怀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待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辩护人张玮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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