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07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4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街**弄**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区**街**号处与被害人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用拳击打顾某某,造成顾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顾某某因外力作用致:肋骨6处以上骨折、锁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女性乳房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李某某、褚某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殴打顾某某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归案情况。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多处轻伤,并伴有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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