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男,1980年12月13日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012130515372922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云菜园网络科技公司济南**科技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郑庄街道沈店行政村沈店村31841号山东省曹县**庄街道**村**村**号,住济南市历下区汇德公馆小区3号楼601室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0月9日、12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9日两次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因在工作中对被害人梁希斌梁某某心存不满,2018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电话约被害人梁希斌梁某某于当晚在历城区工业北路历城区**路中惠泽加油站附近见面,并纠集其妹夫张林超张某某、李正龙李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当晚11点半左右,被害人梁希斌梁某某先到达中惠泽加油站站牌处,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等人抵达现场后,沈文亮沈某某一下车便手持事先准备好的甩棍追打梁希斌梁某某,张林超张某某、李正龙李某某等人也参与追赶,后梁希斌梁某某在向中惠泽加油站南出口跑的过程中摔倒,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等人追上梁希斌梁某某,对其进行踢踹。在上述过程中,被害人梁希斌梁某某右臂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希斌梁某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文亮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53155913701531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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