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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梅某某因钱财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7月21日18时度,沈某某和杨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瑶埠村榕树头附近各持一把砍刀将梅某某身体多处砍伤。经鉴定,梅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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