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港**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西路亭心花苑小区北门对面**饭馆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后沈某某以抓头发的方式将李某某按倒在椅子上,使其左侧肋部撞击在椅子上,造成李某某左侧第9、10、11、12肋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胸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林
检察官助理 周 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谅解协议书》1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