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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2日被平阳县**,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推门进入平阳县**镇**村被害人林某甲家二楼房间,见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躺在床上,心生怨恨,持一小瓶硫酸泼向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全身多处硫酸烧伤导致II°以上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8.5%,其中III°以上面积不足5%,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某体表多处化学烧伤造成II°烧伤占体表面积的5.67%,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凌晨1时许在平阳县**镇**村林某甲家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瓶1个、白色空药瓶2个;

2.书证:身份信息、病历;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徐某某的证言和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廷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7页。

3.塑料瓶1个、白色空药瓶2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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