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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58********,汉族,文盲,退休,住本市姑苏区**弄**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6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14 日13 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弄**号公共厕所门口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沈某某殴打李某某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此次外伤致右晶状体脱位、右玻璃体出血、右眼视网膜脱离均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发破案经过、病历材料;

2.证人杨某某、詹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3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丹

检察官助理:路爱琴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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