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4月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6年2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月3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于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7月25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N8****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与**路交叉口时,正值**镇交警中队的辅警顾某某指挥车辆礼让行人,沈某某驾驶车辆从顾某某身后绕行时,碰擦顾某某左侧身体,顾某某遂站在车前阻止行驶,沈某某继续加速行驶,顾某某被迫坐在汽车引擎盖上。沈某某驾驶车辆右转行驶至**路“**中心”放慢车速,顾某某欲从引擎盖上下来,而沈某某突然加速,顾某某被迫又坐在引擎盖上,沈某某以约40km/h的车速行经“**职工招待所”。后进入**路。在此过程中,顾某某砸汽车前挡风玻璃迫使沈某某停车,沈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在**路**路口向南100米处导致顾某某从车上被甩出受伤,沈某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顾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资料、汽车照片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石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元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与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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