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0********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菜地处因土地纠纷与肖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后沈某某用脚踹的方式致使被害人肖某某右腿膝关节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收费票据、申请书等书证;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证人沈某甲、刘某某、楚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电话:155725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