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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服刑期间,罪犯沈艺纯因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于2017年9月28日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6月28日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福建省莆田监狱立案侦查。

本案由福建省莆田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尤某某均系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人员。2020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和被害人尤某某在莆田监狱二十五分监区食堂洗手池旁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其间,被告人沈某某将被害人尤某某鼻子殴打致伤,而后两人被现场其他服刑人员和监狱民警拉开和制止。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尤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段某某、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纪律,殴打其他被监管人,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冰姿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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