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68********,回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户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因对其居住的小区物业不满,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银村小区门口,使用保安室内椅子先后将金银村小区门禁、道闸、门卫室玻璃、小区门面房胡辣汤店的卷闸门及操作间玻璃毁坏。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金银村小区道闸价值人民币6370元,门禁控制器价值人民币1400元,门卫室门玻璃价值人民币70元,门卫室办公椅价值人民币250元,胡辣汤店操作间窗户价值人民币580元,胡辣汤店卷闸门价值人民币350元,共计人民币9020元。
2019年11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在金银村小区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99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损坏物品维修明细、照片、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收据;
(4)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郑州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告知书复印件;
(5)金银村小区业主大会相关材料;
(6)谅解书;
(7)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8)户籍信息;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须某某、吴某某、吴某军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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