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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襄阳**科技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居委会,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四合院**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沈某某在鱼梁洲宏华小区2号楼1单元5楼501室被害人王某某家维修洗衣机后遭到其投诉,被公司罚款200元,心生不满,遂产生对王某某报复的念头。沈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至7月5日间,先后4次用鞋胶胶水将被害人王某某家门锁锁眼堵住,导致王某某家门无法打开,王某某4次维修和更换门锁损失共计2810元。

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鱼梁洲宏华小区王某某家门口,用鞋胶胶水将被害人王某某家门锁锁眼堵住。王某某请开锁公司更换锁芯,花费360元。

2、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王某某家门口,用鞋胶胶水将被害人王某某家门锁锁眼堵住,后王某某请开锁公司换锁。

3、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到鱼梁洲修洗衣机后,又窜至王某某家门口,往王某某家门锁的锁眼滴了几滴胶水,并往锁眼塞了根牙签,后王某某请开锁公司换上电子锁,花费1250元

4、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到鱼梁洲水上派出所修洗衣机后,又窜至王某某家门口,见王某某家换上了电子锁,没有锁眼,就把鞋胶胶水全部涂到门锁的缝隙处,后王某某请开锁公司换锁,花费1200元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赔偿王某某人民币3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修换锁收据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作案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四合院**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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