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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 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5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街**组。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 年6 月19 日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 年8 月25 日,因串联他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 年10 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以其土地被代某某侵占为由到房县***镇人民政府反映未果,回家后在自家门口叫骂,随后与代某某发生撕扯。2016年4月11日,房县公安局**派出所对该案做出调查报告认定代某某、沈某某双方殴打他人违法事实不成立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复议或诉讼。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沈某某以土地被侵占为由多次到房县***镇**村委会、大**镇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并以被代某某殴打房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处理不公为由先后八次进京上访。被告人沈某某在被劝返或自行回家后以自己身体有病、土地需要得到补偿等理由向村委会、镇政府索要钱财。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先后以写收条或借条形式从大木街村委会领取现金18100元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收条借条复印件、房县***镇综治办关于沈某某信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房县**镇**街**组家中,联系电话1329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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