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市**农场**队宿舍**,住广东省茂名市**市**农场**队宿舍**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24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和光头、瘦鬼(上述二身份未明)三人在吴川市**街道**路**粥城二楼吃夜宵时,发现被害人梅某甲、吴某某、梅某乙、小红、亚婷等五人在**粥城二楼吃夜宵,被告人沈某某、光头、瘦鬼三人出于泄愤,后叫来一批男青年使用胶椅对梅某甲、吴某某、梅某乙三人进行殴打,并殴打致伤梅某甲、吴某某、梅某乙三人身体多个部位。梅某甲被殴打后就快速往**路富某某酒店的方向逃跑,当逃跑到富某某酒店附近路段时,梅某甲被沈某某、光头、瘦鬼及一批男青年追赶而至,并将梅某甲殴打倒在地上至昏迷。
2018年6月13日,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梅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在吴川市看守所被执行刑罚。经审讯,被告人沈某某对其进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梅某乙、吴某某、梅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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