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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芜湖市湾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退回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7日重报至本院。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合伙投资为由,虚构其本人承接芜湖县湾沚镇阳光城小区地下室电线安装工程、碧园小区电力改造工程、花桥镇农村外市电改造工程和更换、倒卖电缆线等项目工程,且通过伪造项目合同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许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宦某某和刘某甲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上述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后将所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先后虚构其本人承接芜湖县湾沚镇阳光城小区地下室电线安装、花桥镇农村外市电改造以及倒卖电缆线工程项目,并以合伙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共计13万余元。

2.2019年8月间,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其本人承接芜湖县湾沚镇碧园小区更换电缆工程项目,并以合伙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8.8万元。

3.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其本人承接芜湖县湾沚镇碧园小区更换电缆工程,并以投资合伙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20万余元。

4.2019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其本人承接芜湖县湾沚镇碧园小区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并以投资合伙为由,骗取被害人宦某某共计8.43万元。

5.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其本人承接芜湖县湾沚镇碧园小区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并以投资合伙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共计6.9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查询情况、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宦某某、刘某甲和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  伟

检察官助理:董梅梅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3.本院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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