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虚构自己有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管理处某某城的安置房指标可转让,并经人介绍认识了欲求购安置房指标的被害人黎某乙,双方于同年5月14日签订“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沈某某以转让某某城安置房指标为名骗得黎某乙转让费12万元。
沈某某将骗得的上述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9月18日,被害人黎某乙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黎某乙的全部损失,获得了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梅子柿还建点拆迁补偿明细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成本安置房审定明细表,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黎某甲、易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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