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6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路**园**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瓦房店市**厂门口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出售0.1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告知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代理检察员: 姚 烨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姚家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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