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滥伐林木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沈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从刘金某处购买其位于顺昌县**镇**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005林班*大班0*0小班,山林定权*林班*小班,土名“老*窠”山场内的杉木。2015年5-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章某某、黄某某将山场内的林木砍伐,并将滥伐的杉木以人民币21000元价格抵债给徐*耀。经鉴定,被伐山场杉木立木蓄积量30.6258立方米。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建西森林派出所投案,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证、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黄某某、徐*耀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平

检察官助理:王小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