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翁源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0日,因无社会危险性,本院不批准逮捕; 2019年4月3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12日,本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它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受其父亲沈某丙委托,管理沈某丙承包经营的龙仙镇桂竹村水背窝山和八泉山。2018年12月份,沈某甲巡山时发现水背窝山和八泉山均有被盗伐的情况。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沈某丁、沈某戊、沈某己三人在沈某丙承包经营的水背窝山和八泉山范围内砍伐树木。沈某甲和工人去到砍伐现场后发现,水背窝山留有被盗伐后剩下的树桩和枯枝烂叶等痕迹,盗伐的树木均已被拉走。八泉山也留有被盗伐后剩下的树桩和枯枝烂叶等痕迹,还有一部分被盗伐的树木没拉走。工人沈某丁、沈某戊、沈某己按照沈某甲的安排,在水背窝山和八泉山挑选比较大的树木进行间伐。2019年4月8日,林业工程师对砍伐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龙仙镇桂竹村I林班030小班(八泉山),滥伐林木蓄积为35.96立方米,龙仙镇桂竹村II林班042小班(水背窝山),滥伐林木蓄积为46.85立方米,总滥伐林木蓄积为82.81立方米。沈某甲认为此鉴定结果包含被他人盗伐的林木蓄积,因此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案发后,沈某甲对其滥伐的木材进行了指认和确定,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对这些木材进行清点和测量后,重新做出鉴定。鉴定结果为:水背窝山滥伐林木蓄积为19.1789立方米,八泉山滥伐林木蓄积为9.7035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蓄积为28.8824立方米。沈某甲对此鉴定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沈某己、沈某庚、沈某丁、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材料及照片;讯问沈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勇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36*******;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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