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至本市高新区滨河路、竹园路路口中铁工地内实施盗窃作案,窃得“工字钢”5块,并销赃至本市吴中区**有限公司徐某某处。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徐某某处扣押价值人民币845元的赃物 “工字钢”2块。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字钢2块(照片);
2.书证:记账本、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徐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称重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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