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2********,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在凤台县**镇**小区一楼车棚内,将武某某正在充电的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凤台县**镇**社区**西侧的自建房一楼楼梯口处,将王某甲的红色四季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凤台县**镇**饭店门前,将王某乙的银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王某甲等陈述;
3.证人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26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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