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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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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1********,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庄**队**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4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乔某某(已判决)在阜南县域内对他人财物多次实施偷盗行为,并借此获取不法所得,数额较大。

1.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乔某某前往阜南县段郢乡段郢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自家门口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8143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乔某某前往阜南县王家坝镇保庄圩,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自家门口的“燕翔”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乔某某前往阜南县王家坝镇保庄圩,先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其所经营的批发门市部门前的“宗申”牌电瓶三轮车及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其店面前的“久邦”牌电瓶三轮电瓶车盗走。

被盗宗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

被盗久帮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700元。

4.2019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乔某某前往阜南县王家坝镇互助村,将被害人崔某某放置于其拖车上的破碎锤及铲斗盗走。

被盗破碎锤及铲斗价值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乔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证结论书;

7.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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