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1997年10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98年8月25日因偷窃被治安拘留10天;1998年10月16日因偷窃被治安拘留10天;2001年10月10月因盗窃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11月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天;2007年5月11月因盗窃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以爬窗方式进入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西侧5号楼花见餐厅,在一楼收银台窃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人民币40余元。
2. 2019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以爬窗方式进入余杭区南苑街道好望公园石头府欢乐餐厅,在一楼收银台窃得硬壳阳光利群香烟5包以及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经价格中心认定,硬壳阳光利群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225元。
3.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以爬窗方式进入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北侧河边的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在二楼办公室窃得银色微软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苹果6手机1部。经价格中心认定,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价值人民币3700元。案发后,银色微软笔记本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