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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害人邹某某被谢某某(另案处理)骗取人民币5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陈某某(另案处理 下同)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沈某某和陈某某在明知钱款来源不正当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挂失补办新卡、ATM机取现的方式进行分赃,其分得人民币2万元,陈某某分得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信息、汇款记录、归案经过、支付宝帐号、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已注销存款账户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陈某某手机截图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中国建设银行ATM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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