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街**委**组,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街**委**组。2011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15分许,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隍庙街龙九城KTV内,被告人沈某某趁被害人齐某某睡觉之机,将齐某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绿蓝色vivo牌手机窃走,后将手机变卖,赃款已挥霍。
2020年1月4日16时41分许,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西苑南小区北门底商东北地桌烤肉店内,被告人沈某某趁店内大堂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于某某和其爱人放于收银台桌子抽屉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 11 Pro Max手机、一部苹果牌iPhone 7 plus手机窃走,后将两部手机变卖,赃款已挥霍。
2020年4月17日13时38分许,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十方电子城槐园街5号老洪通讯店内,被告人沈某某先让被害人张某某拿出一部苹果牌iPhone X手机给其查看并要求充电,后趁张某某为其他顾客提供服务之机,将该部手机窃走,后将手机变卖,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27日14时47分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翠亨广场东区A105宝记涮羊肉店内,被告人沈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机,将刘某某放于餐桌上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窃走,后将手机变卖,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29日15时21分许,在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世春里底商101号钰祥斋面馆内,被告人沈某某趁被害人王某甲睡觉之机,将王某甲放于收银台台面上的一个黑色手包窃走,内有现金35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后沈某某将现金据为己有并挥霍,将其他物品丢弃。
2020年7月6日16时9分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珠江小区底商老旧门烧烤店内,被告人沈某某趁店内一楼大堂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乙放于收银台抽屉内的一个黄色挎包窃走,内有现金2000元,后沈某某将现金据为己有并部分挥霍,将挎包丢弃。
2020年7月9日15时57分许,在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沃尔玛超市底商人到饭道快餐店内,被告人沈某某趁被害人王某丙睡觉之机,将王某丙放于餐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Note 10手机窃走。沈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后,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给王某丙。
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绿蓝色vivo牌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08元;被盗苹果牌iPhone 11 Pro Max手机和苹果牌iPhone 7 plus手机的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2590元;被盗苹果牌iPhone X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被盗华为P30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50元;被盗华为荣耀Note 10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
2、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被害人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照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齐某某、于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妍
检察官助理:范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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