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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生于194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4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安康市**县**镇**村**组,农民。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勉县县医院一楼门诊大厅结算中心窗口,趁被害人方某某在窗口缴费不备之机,将其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780元。

2、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再次窜至勉县县医院餐厅窗口,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华为牌荣耀8X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为915元。

3、2019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从勉县乘坐客车窜至宁强县天津医院一楼大厅缴费窗口,趁被害人付某某缴费不备时,将其上衣口袋里的一部三星牌C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53元。

4、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宁强县中医院一楼大厅药房窗口,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时,将其上衣口袋里的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54元。

以上,被告人沈某某盗窃作案四次,涉案金额3302元。案发后,所盗财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7.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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