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区**生活区9号楼3单元的楼下,盗窃李某某放在楼下的卒玛X7K实惠版二轮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60元。2019年12月24日,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沈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宋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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