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5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去到本区南村镇江南村兴业大道309号**服饰有限公司服装销售区内,在试衣期间,盗走比音勒芬牌黑色男装皮衣一件(价值人民币4280元)。后被告人沈某某逃离该店时触碰防盗器,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18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黑色男装皮衣一件,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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