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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路**街**房内(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8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0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己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郭庄一处拆迁房一楼,趁受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室内VIVO5S手机一部,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194元。

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沈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百合花园工地生活区,趁受害人岗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室内OPPOR11S手机一部,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00元。

3、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马庄新区工地宿舍,趁受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室内华为畅想10S手机一部,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487元。

4、2020年05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太平沟村一在建民房二楼,趁受害人史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室内苹果7P手机一部,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岗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段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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