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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沈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6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至灌南县**镇**村付某某家中,将卧室衣柜内两块手表(一块为西铁城机械表,另一块为浪琴机械表)盗走,经鉴定财物价值为人民币835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 、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涛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15896126672)现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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