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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沈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4********,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盐城市亭湖分局行政拘留7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9年6月26日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6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先后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2辆电瓶车,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62元。具体案情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8月底一天夜间,在盐城市盐都区兰园公墓办公楼下的停车棚内,窃得1辆雅迪牌电瓶车,赃物价值人民币1329元。

2.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夜间,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东山精密北面的跨高速大桥下的一停车场内,窃得1辆比德文牌的电动车,赃物价值人民币1433元。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基本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乃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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