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村,捕前住本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从河间市独自驾车携带灰色工装、口罩、眼镜等伪装物品到武邑县实施盗窃。于当日13时许沈某某伪装后翻墙进入武邑县**路**家属院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在其北房东里间衣柜抽屉内盗窃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

二、在盗窃孙某某家后,被告人沈某某随即驾车至武邑县**路**村**路辅道停靠,于当日14时许翻墙进入武邑县**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其北房西里间床柜及床头柜内盗窃现金14400元后逃离现场。

三、在盗窃张某某家后,被告人沈某某随即以同样方式进入武邑县**村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在其北房二楼东里间衣柜抽屉内盗窃现金5100元、一条黄金项链及吊坠后逃离现场。后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570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