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从河间市独自驾车携带灰色工装、口罩、眼镜等伪装物品到武邑县实施盗窃。于当日13时许沈某某伪装后翻墙进入武邑县**路**家属院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在其北房东里间衣柜抽屉内盗窃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
二、在盗窃孙某某家后,被告人沈某某随即驾车至武邑县**路**村**路辅道停靠,于当日14时许翻墙进入武邑县**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其北房西里间床柜及床头柜内盗窃现金14400元后逃离现场。
三、在盗窃张某某家后,被告人沈某某随即以同样方式进入武邑县**村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在其北房二楼东里间衣柜抽屉内盗窃现金5100元、一条黄金项链及吊坠后逃离现场。后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570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岩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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