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21987********,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因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201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4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到建德市**镇**,以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窃得白酒、袜子等物。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证人仇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DNA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张碧林
检 察 官 助 理:张少安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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