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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道**村,无业,群众。2008年11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冒充货主叫来吊车、货车将被害人季某某放置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路口河边的三台振动锤盗走,后运至永嘉瓯北一处废品收购站卖给乔某某(已判刑)。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100638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9年11月18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规劝同案犯王某某归案,并与王某某一同到芒种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高某某、钱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物价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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