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乡**村**,现住地武汉市江夏区**社区**栋**单元**室,原系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23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沈某某租用gofun共享汽车到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仓库,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该仓库后门,先后18次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此的伊利安幕希原味口味酸奶221件(1768提),伊利安幕希凤梨口味酸奶16件(96提)。经鉴定,被盗原味酸奶价值人民币56.10元/提,被盗凤梨品味酸奶价值为人民币77.375元/提。涉案金额总价值人民币106612.8余元。后被告人沈某某低价出售获利人民币8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自行到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长丰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技术照片、武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仓库电脑统计查询截图、监控视频截图、会计公司审计报告、侦查实验说明及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武汉市硚口区长安路**工业园进出车辆记录及车辆截图、被告人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gofun”租车账号信息、租车记录以及相关行车轨迹记录、二环线高架的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某某某解;5. 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 公安机关装车侦查试验记录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系自首。 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迪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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