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租住在常德市鼎城区**房内,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骑电动车搭乘龙某某(另案处理),从**市**区一桥底下的租房出发,前往**县**镇,到达**镇河堤边后两人便约定各自盗窃,事后汇合。随后,沈某某步行来到**镇**村**组的周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插片将其一楼的大门打开后来到二楼的卧室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床尾沙发上的一件黑色棉衣拿到二楼客厅内,偷走棉衣口袋内的3000元现金,随后将一楼客厅桌子上的4包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和2包极品芙蓉王香烟偷走。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鹤楼侠侠骨柔情香烟40元/包,极品芙蓉王35元/包。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沈某某案发前退回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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