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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街,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路过被害人胡某甲(60周岁以上)所居住的房子前,见胡某甲房门上锁,遂用手推开胡某甲的房门,从门缝钻进胡某甲家中,盗走胡某甲放在家中的六条中华牌香烟藏在胡某乙位于诏安县**镇**村的家中二楼阳台上。同日18时许,沈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胡某甲家中盗窃香烟藏在胡某乙家二楼阳台上。当天晚上,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胡某乙家二楼阳台上查获以上被盗香烟,经清点,分别为软中华12条、小和天下1条、硬黄鹤楼1条、细支天香1条、黑芙王2条、中华(双中支)3条、青南京2条、乐途3条、小熊猫2条、中华(全开式)2条、天叶2条、中华(金中支)1条、硬利群1条、夜西湖1条、荷花3条、冬虫夏草1条、蓝黄鹤楼1条、跨越1条、白狼2条、细支荷花2条、蓝狼2条、古田(光芒)1条、利群2条、硬中华2条、和天下6条,合计为57条香烟。经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涉案卷烟价格合计为28390元。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3.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83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依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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