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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矿业公司弓长岭**厂**,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址:辽阳市弓长岭区**社区**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到辽铁俱乐部跳舞,其见财起意后在该舞厅寄存处盗窃一件黑色貂皮大衣及衣兜里的丰田车钥匙一个,2020年12月18日,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貂皮大衣及丰田车钥匙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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