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溜门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凯源天然气旁)1幢3单元楼顶的自建电脑房内,将徐某某放置在电脑房内一台价值3040元的电脑主机(内含华硕主板、美商海盗船内存条等多个主机配件)偷走。后沈某某将上述电脑主机以600元的价格卖至陈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经营的“**电脑维修部”店内,所得赃款经其消费后剩余450元被民警查获,现已发还给陈某某。
2020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印铁网咖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上述被盗电脑主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脑主机照片物证;
2.淘宝购买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及辨认现场等笔录;
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 郑鑫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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