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队**号,住广东省南雄市**镇**队**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到南雄市市区朝阳南路301号辉记饮食店门口,见一辆深红色女装电动车没有锁大锁和车头锁,便将该电动车直接扶走,后以5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
2.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到南雄市市区银杏花园大榕树附近,见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没有锁大锁和车头锁,便将该摩托车直接扶走,后以13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
3.2020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到南雄市市区雄州大道115号附近,见一辆黑女装摩托车没有锁大锁和车头锁,便将该摩托车直接扶走,后以9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
4.2020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到南雄市市区光明东路光明市场公共厕所附近,见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没有锁大锁和车头锁,便将该摩托车直接扶走,后以9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
5.202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到南雄市市区城市花园小区B8栋楼下,见一辆银白色女装摩托车没有锁大锁和车头锁,便将该摩托车直接扶走,后以12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
6.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窜到南雄市市区教育路3栋楼下空坪处,见一辆黑色女装电动车没有锁大锁和车头锁,便将该摩托车直接扶走,后以5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春辉
检察官助理:陈领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4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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