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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5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三轮车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北路与**路口**工地,趁工地院门未关之际,进入工地地下室,窃得被害人翁某某置于该处的全新YJV3×16+1×10铜芯电缆25.5米,价值人民币1147.5元。

2019年12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三轮车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路一家正在装修的鸭血粉丝店,趁店门未关之际,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杜某某所有的废旧吊扇2台及铁皮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电缆并发还被害人翁某某。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翁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虹

检察官助理:徐飞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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