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7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巴中市第三中学大门南侧斜坡非机动车停放点,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周家街3号门市外,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0元。侦查中,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20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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