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6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和冒用他人身份,于2018年6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至9月19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至池州市东至县、宣城市宣州区多次实施盗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1日晚,沈某某至池州市东至县“零距离”宾馆门前,窃走被害人苏某甲停放在此的“星月神”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6元)
2.2019年9月13日晚,沈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新日”电动车店门前,窃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豪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33元)
3.2019年9月15日晚,沈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春归苑步行街旁住宅楼院内,窃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4元)
4.2019年9月16日凌晨,沈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兰州拉面”店门前,窃走被害人苏某乙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91元)
5.2019年9月19日凌晨,沈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北路“台翔”电动车销售店门前,窃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台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3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等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从伦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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