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4********,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案发前租住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1月23日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城区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窃得现金人民币1564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沈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巷**号裴某某家中的二楼卧室内窃得现金170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沈某某在枝江市江汉大道**号其入住的“**宾馆”大厅前台抽屉内窃得现金约300元。
3.2019年11月5日13时许,沈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号胡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窃得现金40余元。
4.2019年11月16日早上,沈冲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张某某经营的“**”店内,趁人不备窃得现金100元。
5.2019年11月18日下午,沈冲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张某某经营的“**”店内,趁人不备窃得现金300余元。
6.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沈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牛肉面”店内窃得现金200余元。
7.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沈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彭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内窃得现金约300元。
8.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沈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胜利路**小区附近”**培训中心”店内窃得周某某包内的现金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裴某某等7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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