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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82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室,趁被害人董某某未在家之际,进入董某某卧室,以顺手牵羊的方式从董某某衣柜抽屉中盗窃现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东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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