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41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大润发欧尚无人自助超市内实施盗窃共计二十余次,窃得该超市内可口可乐、乐事薯片、湿巾等多种饮品、食品及生活用品共计二百余件。经鉴定,上述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7.83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的家属赔偿给被害方共计人民币4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台州市黄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黄价认(2020)142号关于食品饮料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肆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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